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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顾勤峰与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勤峰,李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310号原告:顾勤峰,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李卫平,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顾勤峰为与被告李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欠原告借款2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共计30天,到期必须一次性付清。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勤峰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垲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