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余养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余养希,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乡大甲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养希。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养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童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水法,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余养希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临安新形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余养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腾高管业有限公司、余养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