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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翟炳民与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炳民,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420号原告:翟炳民,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翟炳民诉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炳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炳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翟炳民负担。审判员  兰秀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