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磊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55号原告:贾磊,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北侧。负责人:朴世镐,男,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梦赟,女,该单位主管。本院在受理原告贾磊与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媚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