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与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杨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杨永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5民初1078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审理经过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麒龙摩尔城财富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DK20M4Y。法定代表人王家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志,系公司客服部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经济开发区麒龙摩尔城风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22091945P。法定代表人何友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永斌,男,汉族,1980年3月18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可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系公司经理。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诉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杨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雅淋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物管费30492元、水电费101595元,以上合计132087元;2.判决被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的答辩意见:水电费是101595元无异议,只是现在经济困难,一时无法付清;物业费的计算时间及计算的面积无异议,但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物业公司和被告方业主直接签订的,所以单价计算过高,对物业费单价有意见。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贵州麒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瓮安麒龙置业摩尔城A2区、A3区、B1区、D1区、C1区商住楼、生态移民区底层商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多层住宅区物业费为0.6元/月每平方米,商业物业区物业费为1.5元/月/平方米,原告自行向业主或商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2014年6月18日,被告杨永斌与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麒龙摩尔城风情园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瓮安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瓮安麒龙摩尔城风情园B2-1-1号至B2-1-16号,B2-1-19号至B2-1-32号,B2-2-2号至B2-2-7号,B2-3-1号至B2-3-3号共计面积2644平方米的39商铺租赁给付杨永斌经营餐饮、娱乐、酒楼、KTV。同时约定杨永斌在签订《麒龙摩尔城风情园商铺租赁合同》的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手册》的相关约定和规定执行。2016年1月以来被告公司一直在缴纳水电费及物业费,但一直未按月足额缴纳,累计差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水电费共计101595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物业费共计30492元(2644.1平方米×1.5元/平方米)。2016年5月18日,被告杨永斌向原告立据《承诺书》,承诺将于2016年5月25日结清拖欠的水电费,2016年5月30日结清拖欠的物业费,后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清所拖欠的费用,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杨永斌KTV水电物收欠费明细、费用催缴通知单、杨永斌立据的《承诺书》及被告提交的《麒龙摩尔城风情园商铺租赁合同》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贵州麒龙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其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瓮安麒龙摩尔城A2区、A3区、B1区、D1区、C1区商住楼、生态移民区底层商铺各业主均具有拘束力,被告作为承租方亦是房屋实际使用人,应遵循出租方签订的物业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辩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被告方与原告公司直接签订的,对物业费计算单价有异议,不同意支付物业费的辩称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及物业费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永斌系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且其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庭审中,被告杨永斌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亦表示无异议,故被告杨永斌对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差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贵州永德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共计人民币一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七元;被告杨永斌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瓮安爱卡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杨永斌承担。权利义务告知如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缴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雅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