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仁与被执行人温志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仁,温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仁,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温志梅,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温志梅应支付申请人王德仁欠款140000元。此前已执行部分欠款,本次申请执行剩余的80000元欠款,已执行4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仁与被执行人温志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志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目前等待其他案件(当事人为同一人)审理结果,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