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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郁晚楠与吕海宾、孟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晚楠,吕海宾,孟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1392号原告:郁晚楠,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吕海宾,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孟晓,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郁晚楠诉被告吕海宾、孟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十一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十一万元,由被告吕海宾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吕海宾向原告郁晚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郁晚楠现金拾壹万元整。借款人人:吕海宾2013年10.16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因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晚楠和被告吕海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吕海宾自愿于2017年5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郁晚楠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110000元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自此双方对该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晚楠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