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春、王诚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春,王诚诚,缪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春,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王诚诚,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缪保通,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建春与王诚诚、缪保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登记在被执行人缪保通名下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南侧龙祥花园2#楼2106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002796)的房屋,现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缪保通名下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南侧龙祥花园2#楼2106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002796)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