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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冯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冯国涛,祝翠红,何宗开,冯家友,成波涛,郑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所地:高青县城中心路30号。负责人:万瑞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延森,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该行职工,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冯国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祝翠红,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何宗开,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冯家友,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成波涛,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淄川区人,城镇居民,现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郑伟伟,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诸城市人,城镇居民,现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国涛,祝翠红,何宗开,冯家友,成波涛,郑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国涛,祝翠红,何宗开,冯家友,成波涛,郑伟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5)高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