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敖勇与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勇,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发立,沈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敖勇,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鲍晓龙,该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宋发立,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沈齐勇,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敖勇与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发立、沈齐勇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将被执行人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发立、沈齐勇名下xxxx号牌的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敖勇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限被执行人枣阳市红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发立、沈齐勇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庆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