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巨茂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BTXX**号小轿车由南江县南江镇仿古街向断渠方向行驶,当晚19时35分许,该车行至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南杨路口处,与相对方向刘某1驾驶的川YM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3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5mg/100ml。南江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庭审查明的事实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对刘某1被损坏的车辆予以维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信息等书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刘某1、毛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显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