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琛与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琛,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358号原告陈琛,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彦,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79316342-3,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415号。法定代表人胡定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秀琳,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琛诉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1元,由原告陈琛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