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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马磊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马磊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磊,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现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保险车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限定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了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未同时交纳重新鉴定费的相关票据为由,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不当。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其评估结论系对捷豹牌小型轿车损失价值的评估,重审时应查明该评估报告是否对诉争保险车辆作出的评估,正确认定评估报告的证明力。马磊一审庭审中认可诉争保险车辆已经修复,且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前已经出卖,一个月前已经过户,并称其庭下提交买卖协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主张自事故发生后马磊不配合检验事故车辆,其公司未见到诉争保险车辆,故要求对买卖协议予以质证,查勘诉争保险车辆的状态;重审时马磊应说明诉争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进行了修复、修理厂家、诉争保险车辆是否进行了买卖以及过户后的所有者等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