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84号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杨秀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计5270元,由原告天津市凯博空间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