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与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454号原告:张玉,女,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法定代表人:杜爱平。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张玉与被告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春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