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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惠芬与纪顺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芬,纪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94号申请人:孙惠芬,女,1938年6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纪顺喜,男,1947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惠芬与被执行人纪顺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纪顺喜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孙惠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6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