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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孟建华与潘翔、阮桂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建华,潘翔,阮桂生,徐志慧,周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建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汶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翔,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桂生,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第三人:徐志慧,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第三人:周献平,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再审申请人孟建华与被申请人潘翔、阮桂生、原审第三人徐志慧、周献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3月31日,孟建华以案涉杭州后秀饲料有限公司已停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建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建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国华 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 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