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丁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员工。上诉人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沙公司”)因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工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龙沙公司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25万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宝钢工技公司必须首先完成体验区施工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其次完成修详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审所需的各项设计等。宝钢工技公司必须在3月10日满足项目实质性条件(即在3月10日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然后才能进入到3月15日的工作,而非满足3月10日及15日两个日期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延续合作。由于宝钢工技公司的方案历经多次修改,在3月10日前始终无法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致龙沙公司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龙沙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宝钢工技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宝钢工技公司取得第二笔设计费的必要条件是设计文件通过了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解除合同通知书》中所述龙沙公司将根据宝钢工技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仅指第一笔设计费,即首期设计费,并不包括第二笔的设计费,况且宝钢工技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并不大。宝钢工技公司辩称,宝钢工技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开始设计,完成了体验区施工图设计及修详规方案设计并向龙沙公司提交了相关设计成果。因相关报批、报审手续均是以龙沙公司名义申请,由其单方实施,故龙沙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已根据宝钢工技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提交,以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通过的责任或原因在于宝钢工技公司。在龙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系宝钢工技公司单方原因致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合同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支付设计费。根据武清区行政审批局的公开政府信息答复,部分讼争地块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居住及商业金融项目立项手续均已到期。因此,可证明部分设计已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予审批通过的原因也不在宝钢工技公司。即便龙沙公司提供了其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并不能就此证明已通过规划审批的设计是由他人完成,也不能排除利用了宝钢工技公司的修建性详规设计成果,由其他单位移植、深化形成报审的。龙沙公司所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明确已经开展的部分设计工作,龙沙公司应根据宝钢工技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宝钢工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龙沙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89万元及违约金141,7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龙沙公司(发包人)与宝钢工技公司(设计人)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龙沙·意田高清数字电影电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合同主要约定,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高清数字电影电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本合同的设计费为94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约定;其中9.1.5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一条设计内容约定,设计人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地块内的工程设计,不包含二次装修设计(室内装修、幕墙、特殊造型雨棚等)和室外照明、景观设计,以及当地市政配套设施的设计(如高压配电站、燃气供气站等)。其他所有设计如修改完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服务、需要当地设计的人防、消防设计、需要专业公司设计的会展、特殊声学设计等均包含在本设计合同范围内,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设计概算和园区土方平衡计算及方案。第六条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约定:6.1本合同生效后,且设计人完成体验区施工图并提交设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5%的设计费,即47.25万元;6.2设计人完成本项目修详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本项目向政府各职能部门(如消防、人防、节水、园林、交通、规划、安防等)报审所需的各项设计等,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上述文件且该设计文件通过了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15%的设计费,即141.75万元。第八条第2款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宝钢工技公司开始设计工作,并向龙沙公司交付了部分设计图纸。龙沙公司未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过设计费用。2014年2月28日,宝钢工技公司(乙方)、龙沙公司(甲方)召开了关于“天津武清高清数字电影创意文化产业建设项目”项目沟通会,根据会议纪要记载,要求于3月5日前完成建筑修详规设计和市政修详规设计,3月10日前所有修详规文本达到天津武清区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面配合甲方及时拿到天津武清区规划局的修详规批文,于3月15日发出V区的第一批打桩图,进入“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设计流程。甲方以3月10日、3月15日作为延续合作的先决条件,如乙方满足上述两个重要节点的要求,则本项目设计合同继续执行。2014年3月13日,龙沙公司向宝钢工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修详规方案多次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至今未获批准。龙沙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有感于宝钢工技公司的诚意,龙沙公司同意将双方合作时间延长至2014年3月10日,并以3月10日获取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前提。然截至2014年3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对宝钢工技公司2014年3月6日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进行了审核,该文本仍存在若干问题,仍需继续修改,无法通过审批。有鉴于此,龙沙公司决定于2014年3月13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鉴于宝钢工技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已经开展了部分设计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龙沙公司将根据宝钢工技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一审审理中,宝钢工技公司表示,宝钢工技公司自2013年6月开始设计,完成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方案中包括图纸、文字叙述)、建筑方案、市政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体验区四栋楼的施工图。根据宝钢工技公司提供的文件产品发放审签单,宝钢工技公司是陆续向龙沙公司提供设计方案,由龙沙公司签收。宝钢工技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大约为全部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多一点。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首笔设计费应在完成体验区施工图后支付。宝钢工技公司的体验区四栋楼的设计图纸已经于2013年12月6日提交给龙沙公司了,龙沙公司已签收。第二笔设计费应该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于是什么规划许可证,合同上没有明确。宝钢工技公司认为应该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宝钢工技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是2013年9月4日,其中第一个居住用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虽然约定第二笔设计费是在规划许可证取得之后,但是何时报规划、何时取得规划是由龙沙公司决定的,宝钢工技公司无法决定。龙沙公司表示,宝钢工技公司完成工作量不到三分之一,正式的规划设计方案没有完成。宝钢工技公司提供的是第一阶段的效果图、技术指标图、第二阶段的市政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的两份规划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第一阶段的体验区的施工设计图宝钢工技公司确实提交了,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完成体验区的哪栋楼的设计。根据约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与宝钢工技公司的工作没有关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宝钢工技公司的工作息息相关。一审法院认为,宝钢工技公司、龙沙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用,宝钢工技公司表示已经于2013年12月6日向龙沙公司提交了体验区施工图设计,并提供文件产品发放审签单予以佐证,龙沙公司亦称收到了宝钢工技公司交付的体验区的施工设计图,故宝钢工技公司要求龙沙公司支付该阶段设计费47.2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可以准许。龙沙公司表示合同中并未约定宝钢工技公司应完成体验区哪栋楼的设计且由于宝钢工技公司原因导致龙沙公司项目延迟,因此拒付该阶段的设计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宝钢工技公司称已完成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市政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龙沙公司称宝钢工技公司完成了市政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龙沙公司向宝钢工技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记载,截至2014年3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对宝钢工技公司2014年3月6日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进行了审核。由此可见,宝钢工技公司确实完成了报批规划所需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宝钢工技公司获得第二阶段设计费用的条件应当是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宝钢工技公司称该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该说法与宝钢工技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进行设计工作及向龙沙公司提供图纸的时间不符,故法院不予采信。龙沙公司称由于宝钢工技公司责任导致龙沙公司无法及时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报批规划并非宝钢工技公司一方的工作,龙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系宝钢工技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合同约定,龙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宝钢工技公司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据此,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宝钢工技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考虑到宝钢工技公司的设计方案确未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取得许可证的事实,酌情确定龙沙公司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用50万元。宝钢工技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龙沙公司交付第一阶段的体验区施工图,故龙沙公司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相应费用。龙沙公司至今未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宝钢工技公司自愿调低违约金数额,法院予以准许。判决:一、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972,500元;二、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1,750元;三、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龙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宝钢工技公司第二阶段设计费。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宝钢工技公司完成了第二阶段中关于报批规划所需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工作。龙沙公司主张因宝钢工技公司负责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未获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故发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但由于报批规划并非宝钢工技公司一方的合同义务,而龙沙公司并未就该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未获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系宝钢工技公司的单方原因导致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龙沙公司的该主张难以采纳。鉴于宝钢工技公司完成了部分第二阶段的工作,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酌情确定龙沙公司向宝钢工技公司支付该阶段部分设计费用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天津龙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琪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