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施延平,刘启伟,刘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延平,刘启红,刘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514号原告:施延平,男,1961年10月16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刘启红(曾用名刘启成),男,1968年10月23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刘启伟,男,1966年10月23日生,住柳河县。原告施延平与被告刘启成、刘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施延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延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原告施延平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