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658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黄松茂,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靖祥,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蓉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结英,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号广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薛宜茂,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负责人:林志忠,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公安二经济合作社因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民委员会征用土地协议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1998年6月12日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原告土地390亩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既非签订该《征用土地协议书》的行政机关,也非签订该《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权力义务继受机关,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退出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系原告起诉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的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广州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丁 玮代理审判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可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