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委赔监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章雷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委赔监71号吴章雷:你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05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邢台县人民法院错误且超范围执行王快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收取办案车辆加油费、纠纷费、承包费,造成你无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达18年之久,应如数返还上述费用并支付你上访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查明:1999年12月28日,王快镇人民政府以王快村村民委员会为申请人,以你为被申请人作出(1999)乡农字第003号《关于王快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快村村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处理决定书》,决定:“一、解除原土地合同,终止上台坟地2.51亩吴章雷的土地使用权。二、村民耕种土地统一以99年3月28日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为准。对于无证随便种地的,一律视为违法种地。妨碍他人种地造成损失的,每亩每季麦季按700斤小麦,秋季700斤玉米的标准进行赔偿。三、对原合同未执行到期,本户所受的经济损失,按照村土地调整,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给以的评定意见,由户主到村委会领取补助。”你对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6月11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邢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王快镇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你仍不服,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9日作出(2000)邢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快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11日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你退还无权耕种的原承包地,赔偿因妨碍他人种地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额以每亩小麦1400斤及每亩玉米1400斤计赔。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3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该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当时每斤小麦价格为0.54元,每斤玉米价格为0.42元。因你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01年2月9日作出(2000)邢执字第348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1000元。根据《邢台县人民法院暂收纠纷款收据》(编号为002121、002122)记载的情况,你于2001年2月12日及2月13日分两次共计交执行款3760元。该款项后被耿瑞(时任王快村村委会主任)领取。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邢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违规收取办案车辆加油费52.56元的问题,目前仅凭你提供的一张(2000)邢国字NO0081356《河北省邢台市机动车加油站销售发票》无法证明该事实存在。关于你提出的邢台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王快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问题,你因不服村调整土地使用权方案与村委会发生争议,镇政府对此作出了处理决定。你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均未能支持你的诉求。经镇政府申请,邢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你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未履行,在此情况下,邢台县人民法院对你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邢台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上述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的邢台县人民法院超范围执行的问题,基于你在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分两次向该院交执行款3760元且该数额并未超出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数额与你被罚款数额之和,以及该院(2000)邢执字第348号执行案卷中未发现你对该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你的该项申诉请求也不成立。关于你提出的赔偿18年来无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上访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请求,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