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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董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顾明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皖1822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奥帝亚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