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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彭兰、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琴,彭兰,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203号原告赵凤琴,女,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彭兰,女,汉族,30多岁,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徐彬,男,汉族,30多岁,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赵凤琴诉被告彭兰、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由原告赵凤琴承担。审判员  张钧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