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2737马金川与王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川,王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2737号原告:马金川,男,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亚敏,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马金川与被告王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金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亚敏归还原告借款151250元。事实和理由:王亚敏二次向其借款151250元,后经多次催未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亚敏未作答辩。马金川向本院提供了王亚敏出具的借条二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亚敏向马金川出具落款时间分别为2011年2月1日、2012年6月20日的借条二张。2011年2月1日的借条载明王亚敏借到马金川现金6.5万元,到2012年2月1日归还。2012年6月20日的借条载明王亚敏借到马金川现金86250元,到2012年12月30日还款。审理中,关于借款过程,马金川陈述王亚敏和其女婿是朋友、和其女婿一起做生意,所以向其借款其是放心的,借6.5万元是准备三个月还的,由于三个月之后没有还,就写了落款时间是2011年2月1日的借条。第二笔钱王亚敏说他在苏北有工程,借8万元,为了做工程请苏北人吃饭又用掉一点钱,一共是86250元,当时其还去苏北看的,是有个工程的。两次借款给的都是现金,后来工程结束,王亚敏没有还钱,又想问其借钱,其就不借了。现在找不到被告,他电话也不接,故只能起诉。本院认为,马金川与王亚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亚敏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马金川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亚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马金川借款151250元。如王亚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58元,由王亚敏负担,该款已由马金川垫付,王亚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马金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戴华春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