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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国洪与被周勇、乐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洪,周勇,乐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506号申请人:林国洪,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周勇,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乐良艳,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林国洪与被申请人周勇、乐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国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勇、乐良艳共同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罗波自愿以其与申请人林国洪共同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x镇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国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勇、乐良艳共同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213,建筑面积86.9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林国洪与案外人罗波共同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x镇x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302,建筑面积136.2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第一、二项财产查封限额人民币492000元。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毁损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