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某某县某某宾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03号起诉人:范某,女,汉族,现住长岭县。2017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某以某某县某某宾馆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范某起诉称,起诉人范某自1994年至今一直在某某县某某宾馆工作,起诉人当时有人事编制没有财政编制,工资也是每个月按时发放,没有按照人事局工资科的批件给其发放工资,剩余的差额被告(某某县某某宾馆)在2016年1月18日给起诉人出具了一张欠条。起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但某某县某某宾馆至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2015年差额工资欠款115500.8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起诉人范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范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