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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世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世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6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钟世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世强因诉桂平市南木镇弩滩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桂平市南木镇弩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钟世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第一小组成员,该小组在分配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时,无故取消了上诉人的分配份额,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上诉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小组支付上诉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10320元,并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第一小组支付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户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份额,未能提供有关第一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并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的起诉证据材料。因此,上诉人提起的本案之诉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钟世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