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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文萍、韦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萍,韦新平,陈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萍,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新平,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陈桂斌,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向刘文萍归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82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申请执行费167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有履行能力,拟以118213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韦新平、陈桂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桂斌在本院执行的(2016)桂1323执恢90号其与江祖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得款83891.51元存入我院账户,本院遂依法提取该款83891.51元,用于履行本案,已将该得款兑给申请执行人刘文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韦新平、陈桂斌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