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国琳、张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琳,张欣,马少霞,刘国琳,张欣,马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欣,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马少霞,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琳与被执行人张欣、马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鲁0285执2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1日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支付案款50000元。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马少霞向本院交付案款50000元,后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将该笔案款予以返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风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