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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于雷雷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175号本院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于雷雷诉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五行“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