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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史辉与攀枝花学院、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辉,攀枝花学院,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565号原告史辉,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学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黄双华,校长。委托代理人高仕忠,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攀枝花学院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蒲文峰,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巫云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辉诉被告攀枝花学院、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辉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史辉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雯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