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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耀锋与陇县和氏牧场、杨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耀锋,陇县和氏牧场,杨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韩耀锋,男,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陇县和氏牧场。被执行人:杨德成,男,生于1970年4月29日,汉族,陕西陇县人,居民。关于韩耀锋与陇县和氏牧场、杨德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耀锋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陇县和氏牧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2000元的义务,要求义务人杨德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5400元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县和氏牧场、杨德成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韩耀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阳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