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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旺平、于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旺平,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旺平,男,1964年4月3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于永平,男,1961年6月23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旺平、于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72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