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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国友与孙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友,孙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友,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孙成刚,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国友与被执行人孙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