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树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殷善德、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殷善德,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316号原告:韩树全,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月霞。被告:殷善德,男。被告: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韩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殷善德、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殷善德、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树全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殷善德、永年县利安达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后为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