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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薛浩申请执行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浩,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薛浩,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53岁,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机构代码:91340100764786584E(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款500000元,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5年1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7400元,总计5124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5年1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124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5年1月3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民军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