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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479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47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文平,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士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