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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口富民花园项目部与郑舟、晏发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舟,晏发君,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口富民花园项目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舟,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发君,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舟,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提起上诉等权利。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江,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兴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682673279U。法定代表人:颜上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口富民花园项目部。负责人:方应宽,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郑舟、晏发君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能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口富民花园项目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舟、晏发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