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云忠与胡小平、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忠,胡小平,刘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1230号原告:夏云忠,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胡小平,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刘月琴,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夏云忠诉被告胡小平、刘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晓炯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