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殿学,刘跃雷,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79号起诉人刘殿学,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街道*组。2017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系统收到起诉人刘殿学诉被起诉人刘跃雷和被起诉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刘殿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起诉人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7804.25元;2、律师费、诉讼费要求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付晓东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刘殿学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付晓东驾驶的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刘跃雷。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跃雷所有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起诉人拒不承担责任,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殿学因此事曾向本院起诉过,并且本院已经正式立案,案号为(2016)吉0182民初4039号。起诉人再行主张赔偿的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殿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春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韩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