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方、陈思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陈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19号申请人:袁方,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思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袁方与被申请人陈思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袁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思成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思成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