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煌固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煌固包装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煌固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兴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559020862L。法定代表人:赵文韬,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77164974C。法定代表人:辜仕君。申请人执行人重庆煌固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市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底前支付10000元,9月底前支付10000元,11月底前支付10000元,2018年1月底前付20000元,2018年3月底前付清余款。如果法院拍卖被执行财产,在支付优先权案款后,有余款,立即结清全部债务。(二)被执行人案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本案执行费。因本案支付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2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