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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耀宗与白占发、蒙国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宗,白占发,蒙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宗,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回族,文盲,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白占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蒙国正,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陈耀宗与白占发、蒙国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占发长期躲避执行,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退休工资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蒙国正除工资收入,再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耀宗与被执行人蒙国正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