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乐荣珍与被告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荣珍,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625号原告:乐荣珍,女,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本县金寨镇。被告:陈勇,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金寨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宝安,职务:经理。原告乐荣珍诉被告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保险公司错误,需要查证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荣珍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