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云仙与黄莲、李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仙,黄莲,李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仙,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x2021。被执行人黄莲,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x3285。被执行人李魁,身份证号码:530122xxxxxxxx3212。申请执行人李云仙2017年4月14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657元及利息,执行费135元。因被执行人黄莲、李魁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