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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甲明与段永远、姚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明,段永远,姚根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034号原告:李甲明,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段永远,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姚根选,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李甲明与被告段永远、姚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甲明负担。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