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甲明与段永远、姚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明,段永远,姚根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034号原告:李甲明,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段永远,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姚根选,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李甲明与被告段永远、姚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甲明负担。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