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758号原告:范某,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