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执协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广西荔浦大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广西荔浦大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廖丽君,陈吉彪,陈吉恒,陈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荆凤路**号。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大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沙洞塔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丽君,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吉彪,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吉恒,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吉友,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荔浦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大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廖丽君、陈吉彪、陈吉恒、陈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众多且分散于不同基层法院,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阳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阳朔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荔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