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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少云与郭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云,郭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少云,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郭少云,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云与被执行人郭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少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云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