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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7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磊,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川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磊撤回上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曹余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圆圆 更多数据: